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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从中央集权的角度来看,内朝的设立增强了皇帝对朝政的控制权,使得专制制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得以宰相为首的外朝逐渐退化成为一个大政方针政策的执行机构。 除了丞相制度外,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管军事、政务和监察,与丞相统称为“三公”。“三公”之下,设有掌管国家军政和宫廷事务的“九卿”。
    地方行政机构,除沿袭秦朝的郡县制外,汉初还分封诸侯王,形成郡国交错的局面。郡县官制承袭秦朝,封国官职仿照中央。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仍为乡、里。这样就恢复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统治机构。 折叠选官制度 汉初,官吏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按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任各级官吏,二是选自郎官,即郎中令属下的中郎、侍郎、郎中、议郎等。
    郎官的职责是守卫宫殿和做皇帝随从,如果经过一段时间,中央或地方官有缺额,即可由郎官中选用。军功地主到武帝时已经没落。郎官多出自“任子”或“赀选”,难于选拔真正的人才。因此,汉武帝即位后,为了扩大统治基础,在除沿用上述制度外,颁行了一套新的选官制度: 察举制。汉文帝时已有“贤良”、“孝廉”之选,但未形成正式制度。武帝时,开始明文规定下来,凡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推举,经过考核,任以官职。不久又规定依人口的数量,按比例选举,取消了资产的限制。这样使察举制逐步完善。
    “征召”制。征召那些有一定能力而又不肯出仕的人,由武帝召见,确有才能,授予官职。与此同时相配合的还有“公车上书”之制,天下吏民上书言事,如有可取者,即以其所长,授以官职。 博士弟子考试成绩优异者,也可入仕。公元前124年,汉武帝采纳公孙弘的建议,置五经博士弟子,每年考试,凡能通一经以上者,可补文学掌故的官缺,成绩得甲等者并为郎官。武帝通过这些措施,选拔了一批有才能的人,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统治机构。
    法律
    刘邦在入关之初的时候就约法三章,但只是临时措施。西汉建立后,刘邦令萧何根据《秦律》制定《汉律》。除去秦律夷三族及连坐法,在秦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三章,合为九章,故称《九章律》。除了法律之一,皇帝的命令也起法律的作用,必须无条件执行。[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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