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此时明帝尚能听从,自青龙三年之后,魏明帝大兴土木劳民伤财,自三公起朝中大臣几乎都曾上书予以劝谏,史载“直臣杨阜、高堂隆等各数切谏,”但明帝都不予理会。”
苏轼:汉献帝时期便已出现初具规模的《汉律》,但由于过于繁杂且不适合当时魏国国情,因此需要改定新律,在曹操及曹丕时期都未有大变革。
曹叡即位后一直关注刑狱案件,曾下令删减死刑条款,减少死罪;除死刑外,可用钱财赎罪;
减少鞭杖刑罚,以免屈打成招。地方官吏及百姓的上书都会认真审阅,予以处理。
后来曹叡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魏律》以汉九章律为基础,结合魏国实际情况增加了《劫掠》等九篇,《汉律》中不合时宜的律法被删除。
学者侯诗璇认为这使《魏律》能够更便捷,得到更好的执行,《魏律》也成为后世刑律编撰的基础。
曹叡喜好文学,他即位后曹魏政权已逐渐巩固,关于各项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
曹叡便下令建设崇文馆,将以前附庸在诸子的“文学”“文学掾”等官职,发展成具有相对独立资质的“崇文馆”,用以安排擅长撰写诗赋的人。
崇文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文学之士设立的专门机构,它的设置是曹魏三祖爱好文学的制度性产物,亦是曹魏政权对文章人材笼络的一种手段。
崇文观聚集了当时最为广泛的文学之士,为正始文学的来临打下了文学的储备和基础。
在后世的各个王朝中,也相继建设了类似崇文馆的文馆,如唐修弘文馆,宋改昭文馆,清设弘文院等,学者张丽峰认为这对中国文学有着巨大贡献。
东汉末年太学废弛,曹丕时期恢复了太学制度,并制定了太学考试的细则与博士。
但没有规定太学学生的入学资格,太学博士的地位比之汉代也有所降低。
景初年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