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建制:羁縻与流官并重
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管理和控制,四皇子独孤明决定设立三司进行分权治理。
首先是宣慰司,朝廷委任岩坎等归顺的首领担任世袭的宣慰使,让他们负责管理当地的事务。
然而,为了确保朝廷对宣慰司的监管,每司都会派遣汉族官员担任“同知”,并掌握印信。
这样一来,就形成了“蛮官治蛮,汉官监政”的格局,既尊重了当地首领的地位和权力,又保证了朝廷的权威和政令的贯彻执行。
其次是安抚司,由独孤明的心腹将领出任安抚使,专门负责管理军事事务。
不过,为了促进民族融合和加强地方治安,安抚司的兵员必须包含三成的蛮族子弟。
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当地少数民族对朝廷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还能充分发挥他们熟悉地理环境和风俗习惯的优势,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最后是转运司,由汉族官员专任转运使,负责掌控盐铁茶马等重要物资的贸易。
各寨需要用当地的特产,如药材、兽皮等,来换取盐引。具体的兑换比例是三斤黄连换一引官盐。
通过这种方式,朝廷既可以有效地控制物资的流通和分配,又能促进边疆地区与内地的经济交流和发展。
改土归流试点。
在澜沧江沿岸的平坝地区,设立了名为“流官县”的行政区划。
这些流官县的县令并非由当地的蛮族首领担任,而是通过选拔,选择那些通晓蛮语的汉族官员来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