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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说呢。
    李子浩发现自己对待女生的态度是非常专一。
    这个专一,不是说自选一个。
    而是专选专用。
    比方说陶菁菁就是用来疼的,宋沫沫就是用来暧昧的,刘紫妍就是用来养成的,谢婉茹就是用来输出的。
    没错,非常专一。
    输出的装备,随着自己的等级提升,肯定是要更换的。
    这样一想,好像就觉得合情合理了。
    他确实有点瘾头,也在脑海里一闪而过,要不要邪恶一下。
    在图书馆里。
    但是最后还是理智战胜了冲动。
    李子浩回到了图书馆的休息区里,继续看着相关的法律条文的书籍,其中直接通过目录找到了教唆盗窃罪。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
    【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教唆他人犯盗窃罪的,定盗窃罪】
    李子浩突然眼底一亮,这里面有一条内容是这样的。
    【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进行错误地认识,实施了其他犯罪,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李子浩看到这里马上就想到了。
    按这个理解,自己跟陶菁菁的动作是借钱,而并没有教唆对方拿父母的银行卡。
    为此。
    自己教唆盗窃是肯定不成立的。
    而根据法律定义来看,不能有绝对证据证明自己是教唆陶菁菁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说作为证人,以及盗窃本身的主体。
    陶菁菁肯定也会否认自己教唆的行为。
    所以,自己的罪名必然是不成立,对方真的要追究,只能追究自己女儿盗窃罪名。
    哪怕自己存在教唆嫌疑,但是没有足够证据。
    所以按照法律默认的规则来看,疑罪从无,没有办法证明,只是怀疑,那就是没有罪名。
    李子浩皱起眉头,低声地喃喃道:“不对。”
    “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手表的事情也是不知情的,而且我的手表是在家里找到了,没有变卖。”
    “包括我本人,和陶菁菁也并不知道价格。”
    “甚至于从手表赠送这一件事里反推得出,主观盗窃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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