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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玄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玄0105刑初1611号案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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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玄商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玄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0年9月15日
    涉案被告人:庞立春(原副市长、公安局长)、薛军(原市委秘书长)、李春来(原市委副书记)、李长河(帝和置业集团董事长)、沈禾钩(发展投资集团董事长)、李长生(邮政储蓄银行分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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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程序
    1 案件来源:2010年3月12日,玄商市委巡察组发现线索,次日立案调查。
    2 起诉过程:玄商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对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案件于2010年7月28日进入审理程序。
    3 审理情况: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六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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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人犯罪事实
    (一)庞立春(原副市长、公安局长)
    1 职务犯罪
    - 贪污受贿:2009年收受房地产商贿赂50万元现金及价值300万元房产,并虚构公安培训项目套取财政资金200万元(个人分得80万元)。
    - 滥用职权:2007年篡改案件卷宗,包庇故意伤害案嫌疑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2 涉黑犯罪
    - 包庇黑社会组织:与李长河勾结,纵容其黑社会团伙实施暴力犯罪,并参与谋杀知情人金小胖。
    - 国有资产侵占:伙同薛军、李春来等人低价贱卖国有企业国基建筑公司,非法获利2000万元。
    (二)薛军(原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时任财政局长)
    1 国有资产流失:主导低价拍卖国有资产,收受好处费2000万元。
    2 贪污受贿:泄露内部消息收贿300万元,虚报费用贪污80万元,并向庞立春行贿150万元。
    (三)李春来(原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时任国资委主任)
    1 民生项目腐败:收受建筑商100万元贿赂,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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