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页僚授任他州,须令具家产列其肆若到任后增添及质典买卖,并具数申报本州,移文原籍照会。” 4程序正义观(《论诏令数改易》) “法令者,人主之大柄数变更则民不信,轻摇动则国不尊。”第(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