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因为难度高低的问题。
而是江添越那个‘融资并购’案子正在进行中。
昨天铁军还提到过,陈一铭那边好像遇到了什么麻烦,搞得自己心里痒痒的。
眼下一旦把这个案子给接下来,必定得去鲁省那边开展工作。
很可能在时间上会有冲突。
想了想,金胜准备再确认一下。
“马庭长,你作为负责刑事这块的法官,应该很清楚一点。”
“如果你大哥不弄谅解,不认罪认罚,很可能会被判实刑。”
“甚至还要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等之类的费用。”
“值得吗?”
马正宏苦笑了一声道:“我怎么可能不懂。”
“我努力劝过可惜没用。”
“甚至连我侄子都说,只要他爸能平安,考不考公无所谓。”
“可遭不住我大哥他犟啊!”
这一点倒是真挺难办的。
当事人自己硬顶着,哪怕家属想办法拿到了谅解书,一旦到达法院阶段,甚至会起到反效果。
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这两者并不冲突。
但在法官眼里,就相当于变相承认了犯罪事实。
既然你说了自己没错,那干嘛还要去搞这个东西。
这不是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吗?
“马庭长,你刚才说去找过负责案子的检察官。”
“那以时间来推算,也就一个月出头。”
“可这个点就已经到审查起诉阶段,是不是太快了。”
“按照你对案情的描述,应该不适用“轻案快办”程序。”
马正宏立即应道:“不好意思,是我表述有误。”
“案子目前还没有结束侦查,但已经批捕了。”
这么说就清楚了。
虽然在现有的制度中,两者之间是分开的。
可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案子公诉的检察官,通常就是签字批准逮捕的那个。
除非是有什么特殊情况。
这样一来,时间上倒是不冲突了。
起码有几个月缓冲期。
以金胜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