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拿离婚案件来说,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存废,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应该要十分慎重,必须让案件的当事人本人亲自发表意见。
所以,特别授权中的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权利,就不能授予代理人。
再者,离婚案件还可能涉及到子女抚养的问题,由代理律师来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都会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双方都收到本院寄发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了吧?”
“收到了。”
“净崇县法院今日就原告苏国恒与被告苏莹星继承权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黄鹤,审判员蔡成、审判员王美玲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朱晨晨担任法庭记录。”
黄鹤举起法槌,轻轻落下。
“现在开庭!”
黄鹤看向原告席,开口道:“原告方,请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李林拿起准备好的起诉状副本,朗声道:“好的,审判长,以下是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在苏正恒名下不动产温陵市净崇县‘溪边156号’以及银行账户等遗产,由三位原告共同按份继承。”
“诉讼请求二:请求被告苏莹星返还苏正恒工亡赔偿款、丧葬抚恤金共计80万元。”
“诉讼请求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苏正恒,系三位共同原告苏国恒、苏力恒、苏学恒的兄长,2010年3月14日中午,苏正恒在‘金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基地地块工程’工作时遭受意外,当日抢救无效而身亡,于2010年3月16日在江临市丰元区殡仪馆火化,隔日送回温陵市安葬。”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