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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调整,使其更符合以色列人的实际情况。
    摩西在任命这些首领时,着重强调“我将你们各支派的首领,有智慧为众人所认识的,立为你们的首领”(申1:15) 。其中,“智慧”()在圣经中常常与神的灵紧密相连(参出28:3;赛11:2) 。这表明,摩西所挑选的这些首领,不仅具备卓越的管理能力和领导智慧,更重要的是,他们在属灵层面也得到了神的默示和引导。他们能够以神的智慧来处理各种事务,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使整个群体在神的秩序下和谐运转。
    二、神学逻辑:神圣盟约中的人类代理
    (一)盟约框架下的权力分授
    西奈之约的订立,无疑确立了神对以色列的直接统治地位,明确了以色列人“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6) 的神圣使命。然而,《申命记》1:9-18的记载却清晰地显示,尽管神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但这种神圣主权在现实世界中,需要借助人类制度来得以实现。神深知人类的局限性,也明白在复杂的尘世中,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和组织来引导和管理他的子民。
    神赋予人类“治理这地”(创1:28) 的原始命令,在《申命记》的这一情境中,巧妙地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践。审判官的设立,并非是对神权的否定,恰恰相反,这是人类履行受造界管家职分的具体体现。审判官们在行使权力时,不是凭借自己的意志,而是以神的律法为准则,以神的名义进行审判。他们是神在人间的代理人,肩负着维护神圣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二)司法体系的神学根基
    在《申命记》1:16-17中,明确指出“你们施行审判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 。原文“   ”(ki hamishpat le’lohim hu) ,直接表明了司法权源于神的主权。这意味着,人间的审判并非是人的随意行为,而是在神的授权和监督下进行的。审判官们必须时刻牢记,他们手中的权力是神赋予的,必须以敬畏神的态度来行使权力,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义。
    摩西作为与神亲密交流的“神人”(申33:1) ,尚且无法独自承担审判的重任,这一事实深刻凸显了人类制度存在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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