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农民,他们在这种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些农民大多是曾经的奴隶或者是失去了土地的自由民。他们没有自己的土地,只能依靠租种地主的土地来维持生计。农民们的生活充满了艰辛与不确定性。在租种土地时,他们需要与地主签订详细的契约。这些契约规定了租种土地的面积、租金的形式和数量以及租种的期限等诸多条款。农民以租种土地为生,这就意味着他们的命运与土地的收成紧密相连。他们需要精心耕种土地,遵循着季节的变化,按时播种、施肥、除草和收割。
农民向地主缴纳一定的赋税或提供劳役是这种封建关系的重要特征。赋税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十分复杂。就赋税的种类而言,可能包括粮食作物,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地主会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和租种面积,规定农民每年需要缴纳的粮食数量。例如,肥沃的上等田可能每亩需要缴纳一石粮食,而较为贫瘠的下等田则可能每亩缴纳半石粮食。除了粮食作物,赋税还可能包括其他的财物,如家禽家畜。农民家庭饲养的鸡、鸭、猪等家畜家禽,在特定的时节也需要向地主缴纳一定的数量。在一些特殊的地区,还可能会有缴纳布帛等手工业品的情况。
农民提供劳役也是封建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役的形式丰富多样,而且往往非常繁重。在农忙时节,农民需要优先完成地主家土地的耕种和收割工作。他们要像对待自己的土地一样,精心照料地主的田地,确保庄稼的丰收。在地主家进行大规模建设工程时,如修建住宅、仓库或者围墙时,农民也需要出工出力。这些劳役工作往往是无偿的,而且要求农民自带工具,这无疑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这种新的社会结构与奴隶制社会相比,其复杂程度不可同日而语。在奴隶制社会,阶层关系主要基于人身依附关系,奴隶主对奴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种关系简单而粗暴。而在封建制社会,地主 - 农民关系涉及到土地租赁、赋税缴纳、劳役提供等多个层面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的相互交织。
从土地租赁关系来看,这其中涉及到土地的评估、租金的确定以及租约的管理等诸多复杂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