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用右手稍微扶了扶眼镜,然后照本宣科的念到:“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被告人宁致远担任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wz战区营运主管、战区主管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加盟店升级、新行、转让、装修等过程中,向魏红集团客户xx等大索要财物,金额达人民币xxx万元(以下币种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关于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魏红集团提供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工作的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sh市js区,系魏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证人魏红集团法务部xx提供的被告人宁致远与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任命文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岗位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宁致远的工作职务为营运专员见习战区主管(20xx年xx月-20xx年xx月),负责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wz战区门店拓展、运营、市场、训练等方面的统筹管理具体职责包含新开门店审核、门店升级翻新等;
3、证人xx的证言,证实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的注册时间、注册地为sh市js区工业区。同时x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宁致远是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营运主管,负责zj省wz市地区加盟店的业务,从20xx年xx月至201xx年xx月,宁致远以职务便利以加盟店要升级、新开门店、加盟店违规、续签合同等理山向xx、xx、xx等人收受钱款;
4、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宁宁致远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情况,证实宁致远通过银行账户,收取加盟商钱款的情况;
5、公安机关根据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询问笔录制作的被告人宁致远受贿金额认定情况统计表、各名证人向被告人宁致远转账的资金统计、各名证人所提供的部分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向各个加盟商收取的钱款;
6、魏红集团品牌连锁特许加盟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