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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反;
    如果集团没有这样做而是收手了,那你们就拿着自己付出了青春和血汗而该拿的钱,离开公司,离开这个肮脏的地方。现在的集团已经是在蒙眼狂奔了,一个内心对法律一点敬畏都没有甚至还用金钱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的集团,玩火自焚是早晚得事情。
    至于想要买集团股票的投资者,以及集团背后的资本方,相信你们明白我以上说说的,如果你们还觉得集团可以持续的成长,还有继续增长的预期的话,那我觉得你们就真的太天真了。
    集团只会物尽其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达到自己的目的,别人犯不犯罪不重要,只要自己违法了不受制裁就好了。
    法律讲白了,不也就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信念而已吗?
    古话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如果刑法的使命只是打击犯罪,其实没有必要制定成文刑法,它只需存在于统治者和执行者的内心深处,只要司法部门的人以司法为信仰,就可以持续的运行下去,反过来,这个信仰不是不可以崩塌的;
    所以,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样的话刑法论也是简单明快的,因为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犯罪了,那么你就要接受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刑罚。
    这样的话,一切有关谁应该构成犯罪、谁不应该构成犯罪的问题,也就只能依赖于权力者的个人偏好;这样,我们大可不必担心出现疑难案件,因为只要是我们想打击的,那它就是犯罪。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
    如果从这个角度讲,一个视国家法律为儿戏的集团、一个抛弃了作为上市集团该有的社会责任的集团,一个只执着于对他人的利用却很少思考自己对普通人犯下的罪过的集团,一个所有的人际资源都只是在满足自我需要的集团,如果在座的各位不论是从什么层面只要不再有利用价值了,你们有想过最终的结果是什么吗?
    我们很容易就被集团的某种伪装所裹挟,迫不及待的对集团斥责的人落井下石甚至于再吐上几口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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