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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家。
    再次有日记记录是7月11日,上面只有两个字,好冷。
    那是何招娣第一次寻死。
    趁着凌晨四点来来往往的人不多,她找了条没人的河,刚想跳,就被来钓鱼的老头撵走。被打断之后自杀的想法也散了,找了个桥洞睡了一晚,哭了一晚上还得爬起来找工作找一条活路。
    7月12日,也是她的生日。
    她收到了教育局的反馈,可以恢复为最初的原始志愿。这天她很开心,遇到了好心的老板,让她来自己的蛋糕店做收银,包吃包住。
    试工之后她脚步轻快地带着没卖掉的奶油小蛋糕往老板提供的住宿地走去,还没走到,身后突然冲上来一个男人,捂着她的嘴把她拖行到车里。
    期间她进行了剧烈的反抗,见状有不少路人报了警。然而绑架她的人是她的父亲和叔叔,所以警察只是进行了一些口头上的警告就把人放了回去。
    何招娣趁着她父亲和警察道歉的时间拔腿就跑,三两下就消失在人海中。
    她不敢停下,只能撑着一口气不停地往前跑,哪怕大雨倾盆也不敢往后看一眼。
    最后撞倒了一个清秀的男生,她还没来得及道歉自己先晕了过去。
    12日与13日的日记是何招娣回到蛋糕店拿走了自己的物品之后补上的,根据她的字迹习惯可以判断是15日写日记时补充的。对于14日她也只有一句简单的话,发烧了,幸好有好心人。
    蒋恒看向另一份开庭记录,何招娣的父母作为原告指控王一非法拘禁何招娣,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
    时间就在7月到9月。
    他们要求王一赔偿给何招娣一百万,包括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就差把何耀姐的奶粉钱和他们家的房租水电也算进去。
    何招娣当庭作证,王一不存在限制她人身自由的行为,至于她足不出户也是因为她害怕一出门被人认出来就会被她的父母顺藤摸瓜抓到她的藏身处。
    她不想回家。
    但她忘了她是个未成年人,结果就是虽然何家父母败诉,但并未剥夺他们作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她必须得回家。
    蒋恒冷笑一声,看着手中厚厚的一沓档案,“一帮畜生。”
    气得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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