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说这新法如何施行,首先苏轼将新法总章归纳为三法,即“兵法”,“民法”,“吏法”,虽然比起王公的总章细分要少很多,但是在此三法之下所隐含的“小法”,“附法”也是多如牛毛的。例如,“兵法”虽然主旨在于养兵,但是其中并包“军法”,“募兵法”,“屯兵法”,“响金法”,其言曰“兵者,国之拱卫之师,当上乘于人,天下众生必敬之。为兵者,有三权,一者免家之劳逸,二者行天下半钱,三者享国之驿路;为兵者,又有三义,勇而当先,杀敌报国,除暴安良,如此,则可享每月银二两,每年假一到三月,忙时为一,闲时为三。还可在拱卫之野,植田渔猎以劳(慰劳)其自身。军法便是约束其兵,若有违背,必定重罚,兵者,不可逃,逃则死;兵者,不可令不从,违者惩戒;兵者,不可违法,违法则罚俸追责。朝廷每年募一次兵,每兵至少服三年,如此,兵多,国幸也!”这就是所谓的兵法纲要,苏轼命人抄录,悬挂张贴于军中和民间各处,并分发各府州县,各人见之,无不称赞叹服,苏子不愧是为兵着想,为国着想,如此仁兵之策天下少有。苏轼当然是想做即仁又智之人,然而事情当由何人去做也,那便是需要吏,于是就有另一部“吏法”出世,“吏法”其曰“为吏者当为国效力,为君效力,为官效力,不可欺压百姓,不可欺骗上府,吏之俸,月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