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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经过两天的交涉,就算最冷漠的投资人代表,卢曼私募投资基金的弗里曼,也认可了汤尼黄的能力,认为聘请他作为全权律师,实在是一个绝佳的主意。
    汤尼黄几乎将协会提出的全部申诉条款一一予以了驳回,而且几乎全部都被法官刘易斯予以了采纳。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案例对于后续的其它同类型的案件将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作为网络知识产权类的调解案例,这起案子其实算是在法律层面上,定下了许多的“规矩”。
    比如论坛与内容提供者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协会对论坛的管辖权限范围,不同身份的会员与论坛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约束,都是破天荒的首次定论。
    周至也有点看明白了刘易斯的心思,第一天上午偏向从业者协会,其实就是为了这起调解案可以继续下去。
    其后的种种公正的表现,自然就是想要利用这起案件,让自己在米国司法史上留下自己的名字。
    周至对此其实十分理解,西方世界更是讲究无利不起早,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利益诉求与表现,这很正常。
    而且周至还看到了刘易斯这样做的另一层好处,那就是既然刘易斯想要将这起案子做成今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类案例的一个标杆,那么他就必须格外公正,不能留下任何瑕疵,不然留下的可能就不会是美名,而是恶名了。
    到了这个层面,事情似乎越发顺利起来。
    汤尼黄当然不会只守不攻,在逐渐将规矩框架定好以后,奇峰突出,声称协会如果要作为起诉一方,那么它就应该拿到从业者们的代理授权,如果没有获取从业者代理授权就对联盟发起申诉,就属于滥用职权。
    道理很简单,协会的存在本身是协调从业者间的关系的,如果从业者并没有对论坛有任何不满意的地方,或者反过来,论坛也没有遭遇到他人的侵权,协会凭白无故发起诉讼就是无中生有的“挑事儿”。
    这个控诉是相当严重的行为,最神奇的是这项控诉竟然有成功的可能。
    因为一开始协会是将论坛作为管理对象来发起诉讼的,现在被汤尼黄一通见招拆招,将协会对论坛的管理权明确为了极少数琐碎的权限。
    而作为经济纠纷或者ip权属争议这些范围,协会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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