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为秩序框架下的保护性关税(西周模式)
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王朝,以“分封制+周礼”构建早期东亚文明共同体。诸侯列国在“王畿-封国”的宗法体系内形成相对平等的贸易关系,《周礼·地官》记载的“司关”一职,专司“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通过征收10的“关市之赋”调节粮食、布帛等战略物资流动。这种制度性关税并非单纯财政工具,更是维护“耕战平衡”的治理手段——鲁国为保护本土桑蚕业,曾对齐国丝绸征收30附加税,与当代wto框架下的“反倾销关税”形成跨时空呼应。其核心逻辑是:在共享文明框架内,通过规则约束实现多元主体的利益均衡。
其二为武力垄断下的劫掠式关税(西亚-殖民时代模式)
两河流域的商路文明开创了“暴力定价”传统: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商人通过王室控制的商道需缴纳20“通行税”,实质是军事保护费。这种模式在近代殖民扩张中登峰造极——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凭借王室特许状在印度实施“超经济强制”:以“永久居留权”为名强占孟加拉良田,迫使当地农民改种罂粟和棉花,收购价仅为国际市场价的1\/20,再以垄断价格销往欧洲,利润率高达500。1757-1815年间,仅孟加拉一地就向英国输送价值10亿英镑的财富,相当于同期英国gdp的15。这种关税本质是“枪炮定价权”的延伸,与“此路是我开”的山贼逻辑并无二致。
其三为技术霸权下的零关税扩张(近现代先发国家模式)
19世纪英国凭借工业革命优势,推行“自由贸易帝国主义”:1846年废除《谷物法》,对进口粮食实施零关税,同时通过炮舰政策迫使中国签订《南京条约》,将关税税率限定在5以下。二战后美国继承这一策略,1947年主导签署《关贸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将平均关税从40降至10以下,实质是为“美元-技术”双霸权开路——美国企业通过“技术专利+品牌溢价”控制全球价值链,1995年wto成立时,美国在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利占比达65,其芯片、软件等“零关税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