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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寝,忽见一人排闼而入,投箧于地,就席地枕箧而卧,到了四更时分,某熟睡中,被人摇醒,他连声道:‘贺喜学士,贺喜学士!’我转侧间,问是怎么,他说:‘安心熟寝就好。’此人即匆匆挈箧而出。后来我才知道,狱案结奏后,舒亶这帮人还在皇上面前竭力攻讦,非欲置之死地不可,而皇上却并无深罪之意,秘密派遣一个小黄门来,察看某起居情状,适某熟睡,鼻息如雷,他就以所见驰报皇上,皇上顾谓左右道:‘朕知苏轼胸中无事者。’” 23
    于是,神宗就自禁中特遣冯宗道赴御史台覆按本案,归报后,即行定谳。所为处分是:
    一、苏轼责授检校尚书、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令御史台差人转押前去。
    二、绛州团练使、驸马都尉王诜,追两官,勒停(勒令停职)。
    三、著作佐郎、签书应天府判官苏辙,监筠州盐酒税务。
    四、正字王巩监宾州盐酒务,令开封府差人押出京城,督促赴任。
    五、收受有讥讽文字而不申缴官司者,二十二人,各罚铜有差(宋制,犯罪官员可纳铜赎罪):计张方平、李清臣各罚铜三十斤;司马光、范镇、钱藻、陈襄、刘攽、李常、孙觉、曾巩、王汾、刘挚、黄庭坚、戚秉道、吴琯、盛侨、王安上、周邠、杜子方、颜复、陈珪、钱世雄,各罚铜二十斤。
    六、收受无讥讽文字者,不罪。
    苏轼于八月十八日入狱,至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狱,历时四个月又十二日。
    据南宋诗人周必大说:元丰己未东坡所供诗案,南宋时已经有印本行世,题为《乌台诗案》。原供真迹,在靖康之变时台吏随驾携至扬州,张全真时为御史中丞,南渡后,取而藏之于家。
    全真死,其子乞张丞相德远撰写墓志,割其半赠与德远为润笔。全真家余存的一半,周必大曾借来观看,全部都是苏轼亲笔所写,凡有涂改,皆一一画押于下,而每页纸幅上端,都盖有御史台的大印,是正式的公文档卷。 24
    历时千年,此一档卷真迹,当然早已泯灭,即印本的《乌台诗案》,亦不易得见 25 ,而施(元之)注苏诗,逐一系于诗下注中,可以寻绎,但是宋人喜欢穿凿附会,其间杂说甚多,不见得都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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