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7条有写,有规定,比如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比如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工作马虎、极端不负责任或放弃职守;
如果一名警察对于自己的职权是完全不了解的,甚至于对于所犯的一些错误都是懵的,或者说是在有意无意或者是在不知不觉间犯下了错误,习以为常了,甚至于连最起码的标准都不不知道了,穿着一身不规范的警服我行我素了,老子就是法律了,接下去呢?
接下去就是要滥用武力了,像我这样,只是在押解的过程中手铐弄得很紧故意让你不舒服已经是幸运的了。
跟我一个监房的嫌疑人,被抓的时候自己根本没有反抗,只见两名穿着拖鞋的警察就使劲把自己按在地上,用力的拳打脚踢,甚至于在把他反手制服之后还煽了他几个巴掌,这算什么了?
这算典型的侮辱人式的方法了吧,正常的如果想要控制一个人,就是给他戴上手铐之后,搀着他的大臂带上车就行了。
可是呢,警察抓到他之后,嘴里不但嘟囔着‘你个坏小子’,更是借机对他拳打脚踢,下道德判断,甚至于进行体罚一样的,反正都是顺手的事嘛;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满足自己内心的欲望,是人性本身的弱点,警察也是人,也有一样的弱点,你可以做到克制,但是,你根本做不到消除,甚至于有时候被这个弱点主导了你都无法自知。
可是,我请大家想一想,是谁给了警察这样的权力?不管嫌疑人做了什么事,警察的职责就只是限制嫌疑人的自由,控制嫌疑人的人身,避免嫌疑人进一步对社会造成危害,然后把嫌疑人送进看守所走司法流程,不是吗?
还有,我始终不明白我自己的这个案件,警察为什么当天不把我送到sh来,而是要第二天早晨?我只能猜测这是想在当地体验一下地域风情了,要么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哦,不能这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