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我承认,正常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对吧;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各自持有一份文本,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劳动者能随时查阅合同条款;
在合同生效条件方面,劳动合同还需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才能生效,但这个生效的前提也是在双方均持有文本的前提之下的,若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者,那就属于违法行为。
在这里,我就要很负责任的简单说一下魏红集团对于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的签署及社保公积金的缴纳上面,所存在的一些违法的行为操作,这些如果检察官愿意去核实,也是很简单的事情。
如果你们看过我在魏红集团的工作简历,就更加明白,为什么对于这些行为,我会有绝对的发言权了,因为,很多的违法行为都是我在操作的。
我当初就是在魏红集团招聘人事专员的时候投简历应聘成功的,在人事专员的岗位上做了一年多的时间,主要负责办理员工的入职、离职、社保缴纳等工作,这一点上,我是有亲身经历的发言权的,不是血口喷人。
魏红集团对于所有新入职员工的劳动合同签署方面,都是有严格的规定流程的;这个流程就是所有的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的内容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需要入职员工填写的就只是姓名、籍贯、性别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余的关于薪资福利和劳动时间的信息,都是空白的;
也就是说,员工签的都只是一份印着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而已;除了自己手动写上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之外,就不再有任何的东西了,别人说要给员工一份了,就连员工拍个照保存一下都是不允许的;话说回来,拍了照也没啥用,毕竟上面所有的信息都还是空白的;
我的这一份,当然毫不例外的也是这样。也好就是说,检察官刚刚说的‘魏红集团提交的跟我相关的劳动合同’,当然在这里作为证据用的话肯定是完整的,对吧,肯定是把合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