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这样的操作在法律效力的层面上没有任何瑕疵,毕竟上面的签字什么的也都是我个人心甘情愿的签上去的,就像如果我在空白页的纸上写上‘以上内容我看过,跟我说的完全一致’这句话之后,上面再打印什么内容都可以成为当下确之凿凿的证据,对吧;
公司在这么做的时候考虑过签合同的职工的尊严吗?没有,当然不考虑员工的尊严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在不考虑员工的尊严的同时,还触犯了法律;甚至于触犯了法律也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明知道这样做是触犯了法律可是还是选择这么做了;
这样一想我倒觉得我比集团还要稍微‘高尚’一点,打引号的高尚,就是最起码我在触犯法律的时候还真的不知道这样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这可比一个人明知故犯要强多了吧,呵呵。
当然,有人会觉得我是兔子急了乱咬人,反正无法查验的事你怎么说都可以;这句话本身是没问题,可是如果是真的想去查证而且不拿节约司法资源当借口的话,也是可以查到的;
只需要去问问集团下面的员工当时跟集团签劳动合同时怎么签的就行了,看看是不是跟我的说法是一样的,不是为了要定公司的罪,而是为了查证一件事情的真实发生的场景;
就像我一直坚持说我要把我跟每一位客户的每一笔资金往来的真实发生的情景讲清楚一样,就是为了一个真实,只有建立在真实之上的、有真实作为前提的,后面的推理也好、审判也好,才有其意义,才不是浪费司法资源,也就是所谓的真正的在‘节约司法资源’;
不然得话,我们现在在审判什么呢?我们为什么不去查查看呢?同样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为什么要有选择性的去惩罚触犯法律的主体呢?就算要有选择,那选择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个体就一定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而集团就可以逍遥法外?标准是什么?弱肉强食还是人情世故?去查查魏红集团是怎么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这符合劳动法吗?当然,也许合不合法不是检察官关心的,愿意相信什么才是检察官最关心的。
如果检察官对于所谓的刚刚起诉状上的证据的获取能有一丝丝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