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既然退检了,为什么不来找我再了解些情况呢?为什么第一次退检之后,承办交上去的资料跟之前一模一样的,根本就没有增加任何新的材料,还要再进行第二次退检呢?要是需要退检两次的话,那不就与‘已经形成了逻辑上的确凿证据’相矛盾了吗?
第二次退检之后,承办第三次交上去的材料跟第一次交给检察院的材料也没有任何的区别,就是现在大家看到的这些东西,那为什么检察院这个时候就可以信誓旦旦的说证据充分了呢?刚开始就不行?
我想请问下检察官,既然现在经过两次退检之后的材料跟刚刚承办第一次提交的材料一模一样,为什么一开始这些材料不能就算做证据充分,马上进行开庭呢?
中间退检一次、又退检一次的意义是什么呢?如果不是法律在司法流程上有规定,最多只能退检两次,是不是检察院要永久的退检下去?这个标准是什么?是资料不符合开庭的需要,还是开庭的时间不符合集团的需要?检察院在等什么呢?
如果是资料不符合开庭的需要,既然第一次提交的资料不符合,那退检一次再提交一次一模一样的资料,应该也是不符合;再退检一次,资料还是这些,没有任何变化,那肯定还是不符合开庭需要的不是吗?
可为什么今天就开庭了?
开庭也就算了,您还要拿着跟一开始承办提交的一模一样的资料在那里跟我针锋相对的扯来扯去,要么就是对我提出的异议和抗议避而不谈,我想问你们检察官的严谨性和正义性如何体现?
连续的两退三上,材料并没有任何的变化,你还好意思在这里跟我说‘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从而不需要把跟我有资金往来的客户全部调查清楚,13个里面只需要调查7个就可以进行合理的推断了’;
那我想请您推断一下,‘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您做的两退三上的程序,合理吗’?不合理吧,而且不需要调查就能发现,这个流程完全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吧,这个也属于跟您一样的合理推断的逻辑吧。
怎么着,司法资源是你们检察院独有的吗?你们可以想怎么浪费就怎浪费,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