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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过的了,已经是别人让你看到的了,我们为什么会掉入一些陷阱里面,因为布置陷阱的人已经把去陷阱的路以你喜欢的方式,根据你的欲望也好、根据你的偏见也好、根据你愚蠢的执念也好,设计好了,你会心甘情愿的掉进去,任人宰割!
    在这里我要替你们说句话,包括我自己在内,我们都是这个丛林法则中的弱者,我们没有信息优势,没有资金优势,没有体系优势,没有资源优势,没有人脉优势
    你能做的,就只能是去观察决定强弱的因素和其改变的契机,就是要去学会听一些你之前不愿意听的,然后把自己第一时间就判定为是什么的这种执念和偏见丢弃掉,否则就是幼稚、天真。
    所有的这些建议,我都记在心里,但是,有些道理我并不认同。很多事,总要有人先去做,刚开始做的时候你难免显得很幼稚,难以让人信服。但是,这些并不能成为不去做一件事情的借口,更不是这件事情不值得做或者就算做了也不会成功的理由。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通过我对法律条文的了解和研究,我发现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里都忽视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那就是‘不知者不为罪’!
    我们对嫌疑人所有的偏见,无非不是来源于这一点的忽视和不在意。
    这种事情不少啊,我在监房里就看到了一位老人,是,他确确实实是偷了寺庙里的鱼,可是他是真的不知道那些鱼会那么金贵,他要是知道那么金贵,抓到后又会判那么久,我相信他肯定是不会偷的,最起码是不会偷那些鱼。
    这种事情难道会少吗?我想在社会上比比皆是,我们在外面看到的新闻里,太多了,比如有人购买宠物禽鸟,但却不知此鸟是法律意义上的珍稀鸟类;再比如,有人随手就采摘了一颗葡萄,殊不知摘的葡萄是专门供科研用的葡萄,价值连城,就算是把自己的两个肾都卖了那都赔不起。
    难道在这些案件之中,检察官在依法进行起诉的时候,都一律不管不顾的认定为都是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就因为主观的意图我们无法形成所谓这种可以用来进行判决的“证据”?
    这不应该成为我们一点都不去分析主观的原因吧?甚至还要用‘节约司法资源’这样的借口来掩盖在案件侦查和监督确认上的懈怠?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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