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许先生的意思,那么第一件事就过去了。我想着重说的是第二件。”律师说着,将腋下的公文包打开,取出两张打印纸,递给杜湘东,“您先看看这个。”
杜湘东抬起手,展示了湿漉漉的尿渍,于是律师只好平举着两张纸,照镜子似的让他看。醉眼蒙眬,人勉强认识字,字却不认识人,但等杜湘东用比小学生念作文还慢的速度把那一千多字的材料读完后,他就尿意全无了。不仅如此,他的脑子里咔然作响,心脏也像注射了过量的肾上腺素似的狂跳了起来。他愣了许久,再开腔,就不是一个醉酒无赖的口吻了:“许文革到底什么意思?”
律师向杜湘东出示的材料,是关于五年前那场矿难的,却与通常的调查报告不同,并未纠结于事故的原因与后果,而是主要叙述了亲历者之一许文革在当晚的所作所为。其中包括他带领三十余名矿工逃生,也包括他从井下把刘秋谷背了上来。
至于许文革的“意思”,律师做出了清晰的表述:“许先生的案子,法院正在审理当中。他的罪名是盗窃和越狱,对于这些,我方并无异议。但在量刑标准方面,法院也必须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首先,现在距案发的1989年已经过去了十多年,这十多年里,关于他的盗窃金额是否可以被称为‘特别巨大’,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具体说,许文革盗窃的是一台皇冠轿车发动机,当年的整车价格大约十万元,即使是核心零部件,估值也应该不超过两万。这在八十年代算是天价,但在今天如果还被列为重大案件,明显就不妥当了。再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假如你让女朋友做过人流,甭管是什么时候做的,在今天也不能按照1983年严打的标准判个劳教了吧?其次,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表现也将对判决起到关键作用。许文革是自首,这一点已经毫无疑问,而我方辩护的关键之处在于,他在逃期间还有立功行为——试想当时如果不是他挺身而出,不光刘秋谷,就连其余三十多人也很可能会,或者说几乎一定会……”
听到这里,杜湘东眼前的那些字就变成了活蚂蚁,黑乎乎地爬得满天满地都是。他瓮声瓮气地打断对方:“你是想让我给许文革做证?”
“对。”
“这事儿找我干吗?谁在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