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道不同不相为谋,我为国棉厂把关这两份合同之后,我和国棉厂便解除了劳务合同。
我记得原来合同草案上写的是‘国棉厂延后30—40天再支付皮棉款’,我在‘延后’之前加了一个‘可’字,原话就变成了‘国棉厂可延后30—40天再支付皮棉款’。
加上这一个‘可’字以后,国棉厂不必再受‘延后30—40天支付皮棉款’这一条件的约束,国棉厂可以在30—40天后支付皮棉款,也可以在收货当天就支付皮棉款。这就规避了因为棉花价格暴涨,给国棉厂带来的危机。
至于国棉厂和新时代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我则减去了一个‘首’,把‘无论棉纱价格怎么变化,都按照首付款时市场均价支付’,变成了‘无论棉纱价格怎么变化,都按照付款时市场均价支付’’。
这样做,好像新时代纺织有限公司在预付20货款占到了便宜。
其实不然。
新时代纺织有限公司如果不预付国棉厂这些货款,他完全可以从别的纱厂购买到同等同量的棉纱。
这是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合同。
如果国棉厂的领导们不私自改动合同,他们是不会损失一个多亿的!”
南日当即让经侦支队一个干警去核对正式合同和存档的合同草本对比一下,看看何静芝说得是不是实话。
没有想到,国棉厂吕贵才三人、鑫源和新时代的总经理饶守堃都是一些酒囊饭袋。
他们竟然没有发现何静芝在合同上改动的这两个字。
他们让打字员照着草本一字不差地重新打印了几份,就这样马马虎虎把合同签订了。
“何律师,你在这两份合同上加一字减一字,吕贵才三人是否知道?”
“我没有告诉他们。
他们是否发现我在合同上动了手脚,我不清楚。”
“何律师,吕贵才三人矢口否认,他们曾经对你威逼利诱。
你有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确实要挟你了?”
“南支队长,恐怕你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吧?你让我提供这些证据,是为了证明吕贵才三人内外勾结侵吞巨额国有资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