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余光涉嫌危险驾驶罪,这个方向没问题。”我再次插话,“但要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现有证据恐怕不够充分。”
“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引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即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名交警疑惑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方若负主责或全责,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余光肇事后逃逸,按规定需承担全部责任,为何说证据不足?”
我耐心解释:“您提到的定罪前提是‘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但本案受害人洪萌冉的死因并非交通事故——尽管事故造成她腿部骨折和全身擦伤,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些损伤尚未达到重伤级别。既然事故后果未涉及重伤或死亡,自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你的意思是,通过法医检验,能确定这是一起复合案件?”王局长目光灼灼。
我郑重点头:“确切地说,这首先是一起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又衍生出一起故意杀人案件。”
王局长眉头微蹙,神情却瞬间舒展——那是一种拨云见日的释然:“依据是什么?”
我理解他的如释重负:案件性质明确为命案,虽意味着后续工作繁重,但至少能给死者家属、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这远比悬而未决的状态更让人踏实。
“现在轮到我汇报了吗?”我指指自己,得到肯定答复后,随即将u盘插入电脑,把尸检照片投映在幕布上。
“这是死者洪萌冉的额部损伤。”激光笔的红点停驻在一张星芒状创口的照片上,“从表面看,这处损伤并非致命重创,但特殊的是,死者此处颅骨先天薄于常人,这一击直接导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是典型的钝性物体击打伤,绝非交通事故中的一次性撞击所能形成,且事故现场并未发现任何符合致伤条件的钝性物体——因此,我们有充分理由认定,这是一起杀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