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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而是以每户为单位。同时在授予田地时,考虑到田地等级,需要休耕的就多授,保证农户每年都有地可种。既然没有公田的收成上缴国家,那么国家就要求每户按比例上缴各自的收成,一般为十缴一。
    这种彻法制度,相比助法制度更加灵活,即便需要休耕,农户也不需要搬迁,就近耕种即可。在彻法的实施过程中,一家农户只要自己不搬迁,很可能只需要授田一次,便可一直耕种,那么授予的田地就近乎私产。被授田的户主死了,他的儿子申请重新授田,只要他不迁移到别的地方,那么大概率还是会将他父亲的那块地分配给他,这样就近乎继承。在这样近似私有的土地制度,久而久之就出现了私自授予,譬如父亲亡故,儿子自行接替耕种,或者说两户互换土地,甚至买卖土地。
    此外,国家对于赋税的征收,是根据产出按比例征收,至于这块地被授予了谁,并不关心,只要按时缴纳即可。如此这般,彻法制度就逐渐演变成一种更为灵活的田赋征收制度,土地则近乎于私有财产。在助法制度下,国家的收入受限于公田的产量,在彻法制度下,国家的收入则受限于征收的比例。
    在产量不变的情况下,助法制度的收入是固定的,彻法制度则可以通过增大征收比例而提高收入。这样的话,国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调整征收比例,达到聚敛财富或者与民休养的目的。
    譬如汉初,经历过秦末战乱,百姓需要休养生息,缴税比例很低,为三十税一。到了东汉末年、三国时期,田赋的征收由原来的按比例,改为按照田亩数,每亩定额征收,这样税收多少与产量无关。
    这种公有土地私有化的现象到了战国时期已经非常普遍,只不过都是暗箱操作,上不得台面,因为这种私有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周天子王权的一种践踏和破坏。直到秦孝公启用商鞅进行变法,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这种土地私有化的合法性,土地买卖得以正大光明地进行。
    从此之后,土地私有制度成为中国封建时代最重要的土地制度,可以这么说,即便是贵为天下之主的一国之君,想要合理合法地占有一户小民的私有土地,也必须采取等价交换的方式。
    土地私有制度,确认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一定程度提高了劳动积极性,公开买卖则势必加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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