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被告律师以云清与父母共同生活20年以及操办丧事为由,要求给予云清云爱国遗产60的份额,并索要100万精神损失费,这一主张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并不能成为在遗产分配中大幅倾斜的决定性因素。而所谓的精神损失费,在本案遗产纠纷中,原告同样因父亲离世且遗产分配受阻遭受巨大精神创伤,双方所承受的痛苦不应被区别对待,被告以此为由索要高额赔偿,显然不合理。
最后,针对云爱国与刘桃车祸身亡的赔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遗产继承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遗产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云天白作为云爱国的亲生儿子,与云清一样,对这笔赔偿金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因此,我方要求被告出具法庭关于云爱国、刘桃车祸赔偿金的判决结果,明确赔偿金额,并将一半的赔偿金支付给原告云天白。这是对云天白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综合考量本案事实,支持我方合理诉求,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未成年人云天白的合法权益。”
费时毅发言:“尊敬的法官:
刚刚原告律师提出要求分割云爱国与刘桃车祸赔偿金,在此,我代表被告云清向法庭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阐述我方主张。
首先,我向法庭呈交第九庭关于云爱国、刘桃车祸赔偿案的判决书原件,从这份判决书上清晰可见,肇事方赵婷需赔付的金额为721,046,000元。但目前赵婷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法院正在清算赵婷遗产,拍卖她的房车,所以这笔赔偿金实际上并未到云清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云清立即拿出一半赔偿金给云天白,显然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关于赔偿金的分配,考虑到目前案件的不确定性以及赵婷资不抵债的实际情况,我方主张在最终赔偿金落实到位后,给予云天白四分之一